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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经开区吉利乘用车及电池项目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湘潭经开区吉利乘用车及电池项目已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项目编码:2311-430300-04-02-946765(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湘潭九华资产管理与经营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招标人为湘潭九华资产管理与经营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湘潭经开区吉利乘用车及电池项目
2.2项目地点:湘潭九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利西路以南、民乐路以东、东风西路以北、江南大道以西区域。
2.3建设规模:本项目拟对建筑面积85346.86㎡的现有建筑及室外基础配套工程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项目总建筑面积为92505.86㎡,其中包括新建综合站房1522.00㎡、地面停车位1398个,改造pack电池厂房23562.76㎡、kd厂房39229.56㎡、办公楼5000.00㎡、宿舍5500.00㎡、原固废库改为危废库640.00㎡,以及配套停车场、消防通道、管网、绿化和路面等改造。
2.4投资估算:17670.88万元。
2.5资金来源及比例:自筹,100%。
2.6招标范围: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新建综合站房及各类卸货棚,改造办公楼、pack电池厂房、kd厂房、倒班宿舍、固废库及公用动力、厂区室外工程及管网等。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项目现场配合人员驻场服务等,不含项目红线外的水、电、气及燃气工程设计,不含施工临时设施及施工围挡设计。具体设计范围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中的《发包人要求》。
2.7服务期限:设计服务期限45日,其中:
?方案设计:详见发包人要求,以合同约定的出图计划为准。
?初步设计:详见发包人要求,以合同约定的出图计划为准。
?施工图设计:详见发包人要求,以合同约定的出图计划为准。
?后续服务:详见发包人要求,以合同约定为准。
3.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3.2.1资质要求: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3.2.2 财务要求:
?不提供。
□提供:近/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年的)无亏损。
注:财务要求时间一般限定在1~3年。
3.2.3信誉要求:企业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或不诚信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的记录。
3.2.4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提供。
?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不少于1个(1至3个)?已完成□正在实施□新承接的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4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单跨最大跨度15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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